(2015)神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郭宏社与杨艳萍、杨明、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郭宏社,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艳萍,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明,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小平,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73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宏社申请执行杨艳萍、杨明、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明、杨艳萍的住房公积金来来分期履行。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为8340元由被执行人杨艳萍承担。执行费6240元由被执行人杨明、杨艳萍、杨小平自愿承担。现本案部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01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