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7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欣鑫药房万州区康泰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欣鑫药房万州区康泰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449号原告石海,男,汉族。被告欣鑫药房万州区康泰药房,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237号。本院在审理石海欣鑫药房万州区康泰药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海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海自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冉孟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