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振国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振国,任芝伦,宋振霞,宋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28号申请人宋振国,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任芝伦,女,194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宋振霞,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宋振丽,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振国、任芝伦、宋振霞、宋振丽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振国、任芝伦、宋振霞、宋振丽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宋广通名下,座落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诸冯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西政字第0525051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1991)字第03250511号】,由甲方宋振国继承,归甲方宋振国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