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与孙存燕、王忠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孙存燕,王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509号申请人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工业园内(富泉街北侧),法定代表人,李万升,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存燕。被申请人王忠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龙升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存燕、王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忠海名下的坐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朗诗绿色家园14幢0404室楼房一套(所有权证号:R27007)。冻结被申请人王忠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柯桥支行柯中分理处账号为:62×××74的存款14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