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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大鹏、井凯聚众斗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鹏,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5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大鹏,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到宿州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7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井凯,男,1986年8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砀山县。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到宿州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7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凯、张大鹏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明、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凯、张大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井凯、张大鹏伙同任启建(已判刑)等人,携带木棍、钢管、砍刀等工具,乘坐黑色伊兰特轿车,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南路与纺织路交叉口,与事先相约的邵志洪(已判刑)、齐亮(已判刑)、姜标标(已判刑)、崔纪坤(已判刑)、曹东方(已判刑)、周小明(已判刑)等人打架斗殴。在斗殴中齐亮被陈某一伙砍伤,经法医鉴定:齐亮的伤情为重伤。2012年春节前后至2012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井凯、张大鹏等人先后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刘合村附近王某(另处)开设的赌场内,为赌博活动放哨、接送赌博人员,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帮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大鹏、井凯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大鹏、井凯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定罪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大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井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的事实2012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大鹏、井凯伙同他人共计二十余人,携带木棍、钢管、砍刀等工具,乘坐车辆行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南路与纺织路交叉口时,与事先相约的邵志洪、齐亮、姜标标、崔纪坤、曹东方、周小明(已判刑)等人聚众斗殴。在互殴中齐亮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齐亮的伤情为重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宿)公(埇)鉴(法医)字(2012)09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齐亮全身多处创伤,总长度达87·5CM,右肱骨髁间髁上、尺骨鹰嘴、桡骨小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双侧肋骨骨折,失血性休克达到抑制期,其伤情为重伤。2、关于齐亮的伤情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齐亮的伤情现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鉴定人齐亮失血性休克达到中度休克,因此,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2(d)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齐亮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刑初字第0049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9月17日邵志洪因聚众斗殴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齐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周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姜标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曹东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崔纪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刑初字第005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任启建2014年12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5、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载明本起聚众斗殴发生地点在纺织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的方位及概貌,并从现场提取棍棒4条,砍刀9把。6、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6日晚上十一二点左右,他与赵四清一起组织一个赌博场子,邵志洪带着五六个人来了,因为赔钱快慢的事情双方吵了两句,后被人劝开了,邵志洪几人走了。凌晨五点左右,他看到小明发的一条短信,说陈某他们和邵志洪的人打了起来。他又给小明打电话,小明说邵志洪打电话约的陈某。他听小明说这一方参与打架的有陈某、大伟、王凯、井凯、张大鹏、任启建。对方齐亮的受伤了。(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7日凌晨12点多,邵志洪打电话说有事让他去光彩城凤凰之家门口,到地方看见周小明、邵志洪、姜标标、齐亮等人,其余的人不认识,共计20余人,坐两辆现代车和两辆广本车,叫他上车去办事去,估计就是打架。他们在迎宾大道看到一辆现代轿车,追到人民路与纺织路交叉口时,他看见他们这边的人拿刀砍对方,砍过后就都上车了。到了凌晨一二点,他看见李珂珂也到市立医院了,李珂珂说齐亮出事了。(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6号的晚上,他和王凯、苗某、任启建、井凯、张大鹏在王某开的赌场(刘合村附近)看场子,在赌博期间邵志洪因为打牌的事和王某骂起来了,当时被人拉开了。次日凌晨两点左右王某接到邵志洪的电话,挂掉电话王某给他和王凯、苗某、任启建、井凯、张大鹏说,邵志洪在胡家等着来,王某安排他们几个一起开车过去。然后井凯开租来的浅色的伊兰特车带他和王凯、苗某、任启建、张大鹏到胡家,上车前他和苗某、王凯、张大鹏从车后备箱每人拿了一把砍刀,车开到高速路口时,邵志洪的二辆车就开车追他们的车,车开到胡家的一个路口时被逼停撞上了马路牙子,然后他们就都下车了,这时他看到对方有五六个人也都拿着刀,然后他们这边人就往上冲,对方的人也向他们这边冲,他看到对方一个比较胖的认识,就拿着刀在砍那个男的,那个男的拿着刀向北跑了,他就提着刀去追没有追上就回到现场,到现场时只看见王凯提着砍刀站在路边,旁边地上躺着一个人,他听到大鹏叫上车,他感觉自己的右肩膀疼正在流血,到二铺的一家卫生所,在卫生所缝针包扎。王凯打电话说这边任启建受伤了,对方也伤了一个人。(4)证人苗某的供证,称2012年的时候,任启建经常带他去刘合子王某开的赌场玩。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晚上11点左右,他正在蓝天商场西边的一家网吧上网,任启建叫他一起打架去,他说好,然后就一起上了一辆面包车,上车后他看到车里有一捆子木棍。车开到高速路口,在路口看到还有一辆黑色伊兰特轿车在那,任启建叫他们的车跟着伊兰特,到胡家时一起下车,他顺手拿了一根木棍,刚下车就看到黑色伊兰特停到路中间,有三个人拿着刀正上那辆车,他就赶紧上车,刚上车没有看见任启建,有人说任启建被车撞了,被人送医院了,然后他们就开面包车走了,在大花园他下车打车回家了,后来听说双方都有人受伤,而且伤的比较重。7、同案犯的供证(1)同案犯邵志洪的供证,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周小明、毛蛋、曹东方四个人在金鹰唱歌结束后,他给邹勇打电话,邹勇说在王某的场子里推牌九,他就去了。他给邹勇掌锅时,因为赔钱不赔钱的事,和王某发生了争执,王某那边的大伟、龙龙、黑大鹏、井凯几个人想打他,因中间有人劝,没有打起来。他们四个人从赌场出来后,他给朋友崔纪坤打电话问身边可有人(意思是能帮着打架的人),崔纪坤说有。他们开车到王大海租房子处拿了七八根钢管放到车上后,又给豆豆打电话借车。他们在两岸咖啡附近碰面后,他打电话让姜标标到度假村南边的路口等,并说和王某发生了矛盾。之后,他给王某打电话,接电话的人自称龙龙,说想怎么打并说在高速路口等着。他在度假村南边的路口,见到姜标标车里还有齐亮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齐亮说王某那边的大伟在前面一辆银灰色的伊兰特轿车里,他们便追上去。豆豆和姜标标开的两辆车在纺织路和人民路交叉路口卡住那辆伊兰特轿车,下车追那辆车上的人。这时对方又来了一辆JAC和两三辆轿车,车上下来二三十人,拿着关公刀、板斧跑过来砸他们的车,他们就都跑了,只有齐亮没有跑掉。他们回去找齐亮时,看见还站着十几个人,对方看见他们就拿刀往车上砸,他们又开车跑了。过后,姜标标打电话给他说齐亮被砍伤了,被送到市立医院。(2)同案犯曹东方供证,称2012年6月份的一天,他问邵志洪要钱,邵志洪说去幸福场子看看邹勇赢钱没有。当时他和邵志洪、毛蛋、大个四个人开车去了王某的赌场。后来屋里人都出来了,有几个人在骂邵志洪,还要打邵志洪,他就下车拉着邵志洪走了。在车上邵志洪接到王某那边的人的电话,让去高速路口。到了市里,大个和邵志洪就下车了,毛蛋就开着车带他去光彩城附近。过了一会他给邵志洪打电话问在哪里。突然邵志洪说一句“人来了”就挂电话了。他就对毛蛋说去高速路口看看去。到了高速路口往东的一个路口看见北边有很多车,有两辆车追着一辆车砸,他们车慢慢靠近的时候,路边还有十几个人砸车,他们就开车一直往北跑了。在一个拐弯处看见被砸的那辆车了。邵志洪在车里,他下车上邵志洪那辆车了。在车上他发现二亮不见了。都说回去找。然后掉头自北向南行驶,到了红绿灯那没看见二亮,那里的人还往车上砸,他们就开车跑了跑到外环路高架桥,各自下车走了。(3)同案犯姜标标供证,证明2012年6月7日凌晨一点多,他给邵志洪打电话,邵志洪说和王某发生矛盾了。他就开车带着齐亮回家拿了两把刀去一中北门,看见有两辆本田车,有邵志洪、豆豆和曹东方。这时又来了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邵志洪说王某要打架,周小明从车里拿了两把刀分给他们车里的人,他们开车到了刘合子王某的赌场,赌场没有人,他们把一些桌子凳子砸了。行驶到九中红绿灯路口时看见王某那边的一辆现代车,他们追到跟前时,双方就开始打了起来。这时,王某那边的一辆JAC和两辆轿车都到了,车上的人拿着关公刀和斧头下来冲向他们,他看对方人多,把刀扔下跑了,豆豆开着银色本田车带着他和邵志洪、曹东方,豆豆和曹东方说齐亮好像没跑掉。他们回去找齐亮,到打架地点的时候没有看见齐亮,王某那边的人用关公刀往车上打,他们就开车回到了开发区。后来听说齐亮在市立医院抢救。(4)同案犯崔纪坤的供证,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周小明给他打电话说打架,在一中北门两岸咖啡那集合。到地方他就上了一辆轿车,当时的有两辆车。其中一个人递给他一把关公刀,他没有要。后来就开着车在街上绕,最后停在奥城西边。后来有人接了一个电话,他们就开车走了,在纺织路和人民路口看见一个车,下来砸车,他就跑了,拦了一辆出租车回家了。(5)同案犯周小明的供证,称2012年6月份发生打架的那天晚上,他和邵志洪、毛蛋、曹东方四个人在一起玩。后来邵志洪给邹勇打电话,邹勇说在幸福开的赌场里。他们四个就开车去了幸福的赌场。在场子里,邵志洪和对方发生了争执,他们四个就开车走了。从赌场出来,他们开车去大海家,毛蛋从大海家抱了十来根一米多长钢管,放在车后备箱了。后来邵志洪又打了几个电话,就听邵志洪叫人都到奥城西边等着。在车上他又给浩杰、余某打电话,叫他俩也到奥城西边去。在一中北门聚有三四辆车,后来就一起开车去奥城西边了。到达地点后,他看车牌照都拆掉了,车上的人都下车后,毛蛋把后备箱打开,每人从后备箱拿了根钢管,又都坐回车里。这时有人说从东边开来的车是幸福那边的,然后他们几辆车一起追。在纺织路西头对方车上的人下车就跑,他们下车就追。他和两个不认识的人每人拎一根钢管追对方的两个人,没追上就回来了,看见他们的几辆车都不在了,对方来有二三十人,拿的关公刀、砍斧之类的就朝他们三个人这边冲。他们三个人就分开跑了。(6)同案犯齐亮的证言,称201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姜标标就开车带着他到了高速路南边见到邵志洪了,他坐在了邵志洪的车上。车开到高速那个加油站了,不知道谁说了句那是大伟的车,他们开车去追。追上了大伟的车,车停下来之后下来三个人,下车就朝南跑了。当时邵志洪开的车上有刀和钢管,他就拿把刀下车了。还没走几步远对方的人从北向南驶来两辆车。四个人向他们这边跑过来,手里拿着焊着钢管的斧头和焊着钢管的砍刀。邵志洪开着车跑了,几个人拿着斧头和砍刀砍他,当时有一个人上来就一斧头砍他头部了,其中一个叫黑大鹏的。(7)同案犯任启建的供证,称2012年6月6日晚,他送完饭回到赌博场,看见王某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吵。后来散场了他们就集中起来开了四个车准备去吃饭。在半路上陈某接一个电话不知道和对方说了什么,就问对方可打,在哪打,并重复一遍说“高速路口”。到了高速路口红绿灯东边大概四十多米之后四车,大概二十人左右都下车了,每个人都从JAC上面拿焊着钢管的砍刀和木棍等,他拿的木棍。等了有十几分钟没见到对方,他们就去了西昌路电信局对面“三毛大排档”吃饭了。当时他认识的有阿龙、王凯、毛六、大鹏、大伟他们五个人。基本上快吃完了,陈某过来说那边又打电话了,还是在高速路附近。他上了一辆伊兰特轿车,是大鹏开的。在迎宾大道和老宿蒙路交叉口偏东他们看见有车就提速去追,到纺织西路和人民路交叉口往北一点过了红绿灯,他下车到东边的花坛去方便了,大鹏和毛六就开车走了,这时,有一群人自南向北跑还大声喊,他当时看这么多人害怕了,就翻过人民路中间的栏杆到马路西边去了,当时自北向南有辆车就把他撞倒了。8、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大鹏的供述,称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六合子村附近开赌场,他在赌场帮忙掌锅,不知道原因王某和邵志洪(邵志洪)吵了起来,被人拉开后,邵志洪走了。没多大会,他听陈某说要打架,就结束赌博。当时他和陈某、井凯、大伟、健子在场,商议他先回家拿刀,另外一些人在大排档吃饭等他。他回家拿了5把刀放在车上,到大排档聚合。在大排档时陈某接到电话说,邵志洪约到高速出口打架。他开一辆黑色的伊兰特,车上有王凯、陈某,大伟开一辆商务车上是任启建,井凯自己开一辆银色伊兰特,等了一会井凯打电话说邵志洪那边的人追他,他们看到有几辆车跟着井凯的车,他和大伟的车跟在对方的车后,到了胡家庄看到井凯的车停在路边,他们拿到冲向对方,对方的人就跑了,地上坐着一个人,胳膊被砍了。对方的车掉头把任启建撞了。他们把任启建送到医院就走了。(2)被告人井凯的供述,称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的赌场散场后他自己开了一辆银色伊兰特轿车和陈某、王凯等人一起吃大排档,吃过饭陈某喊他在赌场吵架的人找他打架,让他开车到高速路口打架。他开到度假村西边的加油站时有三辆车撞他的车,他一直开到胡家庄被撞停了,他下车跑穿过巷子打的回家了。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2年春节前后至2012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张大鹏、井凯在王某(已判刑)等人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合村附近开设的赌场内,为赌博活动站岗、接送赌博人员并提供抽水服务。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埇刑初字第0038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7月23日王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刑初字第0057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任启建2014年12月3日因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载明王某开设赌场的方位及概貌。4、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王某前后开过三个赌场,分别是在宿州市北面的蔡桥及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杨寨乡刘合子村附近的丁家、小刘家。赌场里有放风的、看场子的、放爪子的、抽水的,毛立、建子负责放风,大鹏、大伟、阿龙、王凯看场子,他也在赌场里放爪子,每天来赌博的人在一、二十至三、四十人不等,赌场内庄家抽百分之十,闲家抽百分之五,下注最小是100元,最大3300元或最小200元,最大6600元。(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幸福赌场里负责卖烟,一包软中华100元,每天幸福给三百至五百元不等的报酬,王凯、任启建负责外围放风,张大鹏负责抱水箱,井凯是司机专门接送赌博人员,苗某负责掌锅,抽水。5、同案犯的供证(1)同案犯王某的供证,称2012年4、5月份,他在刘合子村附近的小丁家、小刘家、小朱家轮流开设赌场,赵四清负责安排赌博场地、召集参赌人员,他主要负责当庄家,每次参赌人员都在20多人。每场赌资在一万至七万之间,最多时有七八万元,每天抽水的钱有5000元也有二三万不等,他找了彪子、二黑、任启建、薛行事,还有二黑介绍过来五六个人在赌场外放风,每次给放风的发放100元的工资,赌场每次结束他给赵四清2000至5000元不等,用于付放风的工资及场地费,胡某、陈姐还有一个姓王的女的在赌场内放爪子。赌场干了有一个多月,不到两个月。(2)同案犯任启建的供证,称王某开设的赌场位置在宿州与濉溪交界处一个丁家的村庄。2012年春节后他到王某组织的赌场,负责在外放哨,并且负责放哨人员的吃喝。除节假日或放假外,赌场几乎每天都开门。每天都有十几个人放哨,放哨的钱都是王凯给的,每天150元,王凯负责安排哨兵的位置。赌场中有放贷、抽水的。除了丁家村赌场,王某在宿州市与濉溪交界处一个叫小刘家的地方还有赌场。当庭供述他在赌场放哨期间,获利一二千元。赌场中有放贷、抽水的,具体谁放贷的他不知道,见过大鹏、苗某、景凯他们抽过水。6、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张大鹏供述,称他在王某的赌场负责抱水箱,井凯负责买烟买水,陈某负责看人进场子赌博。(2)被告人井凯庭审中供述称其在王某的赌场帮忙。本案相关的其他证据:1、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井凯、张大鹏到宿州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大鹏1976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人井凯1986年8月4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大鹏、井凯伙同他人持戒与邵志洪等人相互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又在王某开设赌场期间,为赌博活动站岗、放哨并提供抽水服务,行为又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处罚。被告人张大鹏、井凯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罪中,为赌博活动站岗、放哨并提供服务,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大鹏、井凯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款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大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井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惠敏代理审判员  马东梅人民陪审员  牛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