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静亚与上海登盛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钻申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亚,上海登盛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钻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登卯,陈登荣,冯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杨静亚,女,1956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上海登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银荣。被执行人上海钻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登荣。被执行人上海申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冯德仁。被执行人陈登卯,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登荣,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冯德仁,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原告杨静亚与被告上海登盛钢铁有限公司、上海钻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申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登卯、陈登荣、冯德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申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银行沪太支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但余额不足,陈登卯名下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且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