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戚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岳仁常,宁阳兴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