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洪碧申请执行董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碧,董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碧。被执行人董奇成。陈洪碧申请执行董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洪碧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董奇成位于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附1号9栋4楼402号房屋(权0888004),建筑面积109.43平方米)予以查封。因房屋系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加之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9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