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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方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何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男,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何某诉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