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方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何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男,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何某诉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虹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