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萍玉与被执行人丁思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玉,丁思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800号申请执行人张萍玉。被执行人丁思炳。申请执行人张萍玉与被执行人丁思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丁思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萍玉货款971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8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050.35元,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张萍玉领取该款。2015年8月18日本院执行人员联系申请执行人欲拘留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住所已被拆迁,查找无果,申请执行人张萍玉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思炳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文卿执行员 杨 白 兰执行员 施 金 满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