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远爱申请执行叶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远爱,叶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957号申请人刘远爱,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卫平,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远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刘远爱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琪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