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瑞金与贾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金,贾忠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瑞金,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忠清,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王瑞金诉被告贾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贾忠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瑞金负担。审 判 长 高 轶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人民陪审员 杨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