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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瑞金与贾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金,贾忠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王瑞金,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忠清,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王瑞金诉被告贾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贾忠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瑞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瑞金负担。审 判 长  高 轶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人民陪审员  杨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