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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与被告岳静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3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岳某某,女,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洪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