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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辖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多坤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辖字第00009号陈多坤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凤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张德玉审判员  李 戎审判员  王雅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富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