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行辖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多坤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辖字第00009号陈多坤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凤台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张德玉审判员 李 戎审判员 王雅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富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