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汪玉强、杨文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保丰村。法定代表人赵福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玉强。被告杨文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玉强、杨文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平凉创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筱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