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刑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国梁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梁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1159号罪犯刘国梁。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八年十月九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国梁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本院作出(2008)菏少刑终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刘国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刘国梁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梁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国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人民陪审员 姚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