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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波香、梁万子与杨发万、张春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香,梁万子,杨发万,张春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孙波香,男,汉族,务农,住监利县。申请执行人梁万子,女,汉族,务农,住监利县。以上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发万,男,汉族,务农,住监利县。被执行人张春娥,女,汉族,务农,住监利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129号。诉讼代表人水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孙波香、梁万子与杨发万、张春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