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汉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11号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忠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家浩,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祥保,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汉云,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汉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0元,由原告���汉市民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任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