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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美兰与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李美兰,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陈沈水,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幢13-15层。法定代表人韩鲁闽。被告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御景苑A幢13-15层,组织机构代码67127749-X。法定代表人曾添福。委托代理人翁唐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兰与被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美兰因需要时间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兰撤回对被告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李美兰负担。审判员江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