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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丽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吴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丽兰,女,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丽兰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丽兰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7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