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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从事个体经营,2015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买酒,说过几天给原告钱,2015年5月给付原告17000元,至今还欠115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货款115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7000元货款及100包酒瓶(折抵欠款3000元),余款15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人民陪审员  张洪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