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芳犯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48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芳,农民。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芳被控犯贷款诈骗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7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3)42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芳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至8月24日期间,被告人刘芳为获取本区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用管某、刘某、胡某、涂某的户口簿等身份资料,在本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领了黄陂区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后被告人刘芳采取在该申请表上伪造四人的签名、伪造并加盖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龙潭社区、武汉市黄陂区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黄陂区水产服务中心印章、伪造武汉市黄陂区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黄陂区水产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傅某、左某为担保人的身份证、担保文件和签名及虚构二单位人员李某、徐某为担保人的身份证、担保文件和签名、伪造上述单位领导张某甲、沈某、张某乙、侯某签名的手段,持该申请表在本区财政局、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然后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年期自主创业人员小额贷款四笔,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二年期满后,被告人刘芳在银行催促下于2012年9月27日分别偿还以刘某、涂某、胡某名义所贷款项本金各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芳的近亲属于2015年5月27日代其偿还上述贷款本金人民币185,000元、利息人民币62,23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证明材料、报案材料、贷款人、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贷款担保承诺书、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计划保证书、借款偿还凭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芳供述;4、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刘芳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能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芳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梅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