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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鹏与上海浦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鹏,上海浦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602号申请执行人姚鹏,男,1988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上海浦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翟玉龙。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650号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浦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人民币12,310.34元及补偿金1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浦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上海浦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6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