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与中山市润海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中山市润海商业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79号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二楼2B15.16号。经营者:李德洋,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润海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6号二层201。法定代表人:甘俊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献、崔易蓬,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诉被告中山市润海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自愿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已付),由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光明市场德洋副食店负担。审判员 贺铁斌二○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赞枢曾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