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1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吉良与潘伟平与沙媛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平,陈吉良,沙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01-3号申请执行人潘伟平。被执行人陈吉良。被执行人沙媛媛。申请执行人潘伟平与被执行人陈吉良、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2)琼州证字第4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2)琼州证字第4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