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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吉良与潘伟平与沙媛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伟平,陈吉良,沙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01-3号申请执行人潘伟平。被执行人陈吉良。被执行人沙媛媛。申请执行人潘伟平与被执行人陈吉良、沙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2)琼州证字第4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2)琼州证字第40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