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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397-1号原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梅公司)与被告张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香梅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香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由香梅公司预交),由香梅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吉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查肖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