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玲与徐守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407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守贵,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守贵拥有芜湖市银湖华庭房屋的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守贵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银湖华庭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