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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娟娟与被告杨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娟娟,杨翠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赵娟娟,女,汉族。被告杨翠红,女,汉族。原告赵娟娟诉被告杨翠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谢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