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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盛贻忠、盛美琴与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龙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盛贻忠,盛美琴,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龙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盛贻忠。申请执行人盛美琴。被执行人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郑巧鸿。被执行人金华市龙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法定代表人:郑巧文。申请执行人盛贻忠、盛美琴与被执行人浙XX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龙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0元。本案在诉讼阶段,本院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被查封的房产都设有抵押。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