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芳。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农民。被告许某。被告刘某丙。被告刘某丁。被告刘某戊。被告刘某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许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辉审 判 员 韩 平人民陪审员 邢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