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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卢冬来与蒋炎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冬来,蒋炎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15号原告:卢冬来,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向明,安徽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炎军,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卢冬来与被告蒋炎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蒋炎军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冬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退还原告卢冬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宗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