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92号原告:石某某,女,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明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