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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592号原告:石某某,女,1988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艺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明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