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勇杰与鸡东县银太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杰,鸡东县银太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刘勇杰,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姜彦林,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鸡东县银太煤矿投资人李伟银。委托代理人徐德立,男,工作单位: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本院在执行刘勇杰申请执行鸡东县银太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勇杰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0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43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5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勇杰与被执行人鸡东县银太煤矿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鸡东县银太煤矿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勇杰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勇杰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1043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56元由被执行人鸡东县银太煤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