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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玉梅与代茂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代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梅,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代茂辉,女,汉族,1946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玉梅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茂辉借款纠纷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由于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618号执行案件与(2015)都江执字第10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即为代茂辉,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2015)都江执字第61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5)都江执字第1048号案件一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618号执行案件并入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1048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都江执字第6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