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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江与被执行人张锦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江,张锦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479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江,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锦星,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志江与被执行人张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5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出境。经向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林峥嵘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