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龚光扣与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光扣,刘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龚光扣,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振华,男,1965年0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龚光扣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翠琴、刘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翠琴、刘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龚光扣偿还借款本金1.439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张翠琴、刘振华当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1.4399万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20元由被执行人张翠琴、刘振华负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