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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宇辉与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胡宇辉,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剅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国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意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剅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会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会平,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胡宇辉与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意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付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宇辉借款本金97.5万元,被告湖北意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及付会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湖北昱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意高机械工具有限公司、付会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