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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舰与陶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405号申请执行人陈舰。被执行人陶凯。申请执行人陈舰与被执行人陶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启久民初字第00402-00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陶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1000元、违约金1000元,合计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尚未履行5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66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对于余款同意暂缓执行,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402-00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