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秀清、梁克满等与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中心卫生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黄秀清,农村居民。原告梁克满,农村居民。原告梁克美,农村居民。原告梁克朝,农村居民。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劳强,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沿江路30号。法定代理人陈才鸣,院长。原告黄秀清、梁克满、梁克美、梁克朝以被告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寺卫生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梁克军死亡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大寺卫生院赔偿四原告损失232163元。本院认为,由于梁克军死亡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黄秀清、梁克满、梁克美、梁克朝等人已向本院起诉,该案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秀清、梁克满、梁克美、梁克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星彬审判员李钦城人民陪审员林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黄双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