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开成诉四川省简阳市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开成,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开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艾志芬,女,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上诉人之妻。委托代理人周泽猛,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埝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龚华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全,系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礼文,系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开成以不愿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开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上诉人宋开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兵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先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