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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宗兰与唐长春、董庆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宗兰,唐长春,董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孙宗兰,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唐长春,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董庆兰,女,196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宗兰与被执行人唐长春、董庆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唐长春、董庆兰名下位于本市雨山区雨山九村32-1-1014房屋过户归孙宗兰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