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657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永定,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高昕辉,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匆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454元,本院减半收取,2227元退还给原告任某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