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腾传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腾传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上海腾传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传。申请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腾传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