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希芝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小营镇小营村。法定代表人宁广兴,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希芝,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友谊路。申请执行人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希芝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希芝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赔偿申请执行人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31120元、案件受理费658元、执行费376.67元),但被执行人刘希芝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希芝名下工资存款11964元(其中执行费376元)后将执行款1158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中联建材有限公司。剩余执行款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