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史延凤,姜元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5)莱执字第476号)签发:庭长 拟稿:栾向东发往单位:当事人及存档(共6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终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莱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执行人:史延凤。被执行人:姜元合。申请执行人农行莱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莱阳执字第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栾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