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建强与张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强,张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6号原告:邵建强。委托代理人: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强与被告张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建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元,由原告邵建强负担。审 判 员 刘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