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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建强与张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强,张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6号原告:邵建强。委托代理人: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强与被告张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建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元,由原告邵建强负担。审 判 员 刘敬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