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执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张美凤、王双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张美凤,王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闾建康,行长。委托代理人叶进(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美凤。被执行人王双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美凤、王双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现本院正在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泰兴市鼓楼南路夏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房评估拍卖后依法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现正在进行拍卖。待该房产依法处置后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4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该房依法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