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员来与郭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来,郭东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员来,农民。被告郭东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员来诉被告郭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员来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仲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