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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诉被告伊金霍洛旗绿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庆仁、奇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伊金霍洛旗绿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庆仁,奇兰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负责人李文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职工。被告伊金霍洛旗绿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雷庆仁。被告奇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诉被告伊金霍洛旗绿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雷庆仁、奇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届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紫欣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