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水根申请执行叶洪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水根,叶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何水根。被执行人:叶洪兵。何水根与叶洪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50元,权利人何水根至今未受偿金额50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旌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